一、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,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,致使国家、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。
二、对机关干部失职行为实行追责,坚持实事求是、权责一致、客观公正、惩教结合、依法有序的原则。
三、机关干部受到追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
四、机关干部有下列情形的,应当追责:
1、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国家法律法规,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,贻误工作,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;
2、对上级交办的工作、下达的指令性任务,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;
3、对明令禁止的行为,故意违犯、故意放纵,或者搞上有政策、下有对策的;
4、对负责的工作敷衍塞责、推诿扯皮的;工作中搞随意变通,降低质量和标准的;在履行工作职责中,办事拖拉或者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,造成不良影响的;
5、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,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、久拖不决,或者态度生硬、方法简单,造成不良影响的;
6、上班迟到早退,外出不按规定请假,擅自脱岗的;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、玩游戏、炒股票(基金)或者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;
7、机关干部存在违反市委、市政府有关治庸问责、优化发展环境和机关作风建设等规定和制度的其它情形。
五、对机关干部失职行为追责的方式:责令书面检查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停职检查、调离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、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、免职。
六、根据被追责情形的情节程度确定追责方式。情节较轻的,给予责令书面检查、诫勉谈话;情节较重的,给予通报批评、调离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、停职检查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、免职。
七、 追责决定以适当方式在机关公布。
八、 追责对象对追责决定不服的,可自接到《追责决定书》之日起15日内,向做出追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。受理机关在接到追责对象书面申诉后,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。
九、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:
1、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;
2、非因法定事由、非经法定程序,不被免职、降职、辞退或者处分;
3、获得工资报酬,享受福利、保险待遇;
4、参加培训;
5、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;
6、提出申诉和控告;
7、申请辞职;
8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